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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当事人:彭文正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2419910920XXXX职 务: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

当事人:彭文正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2419910920XXXX

职 务: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总经理,对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

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制作并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彭文正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客户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中缺少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保险期间等重要内容。

以上事实,有彭文正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业务档案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

山东合信志诚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彭文正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彭文正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彭文正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彭文正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彭文正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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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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