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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条件 华源基金收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对海南华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源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对华源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决定显示,海南证监局发现华源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二、…

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对海南华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源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对华源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该决定显示,海南证监局发现华源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二、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开展资金借贷并获取借款利息收益。

三、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根据风险测评问卷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有效评估。

四、相关基金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

华源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华源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韩庭博作为华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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