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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须有特首证明书

中评社香港2月2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有关法院以专案方式认许大律师的权力,以适当处理不具有本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事宜,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

中评社香港2月2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有关法院以专案方式认许大律师的权力,以适当处理不具有本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事宜,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精神,计划尽快于今年第一或者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相信修例将强化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保障,而相关举措幷不会损害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就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明确指出法院处理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应要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否则香港国安委应当履行职责,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适用于所有国安案件

  律政司昨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就任何涉及国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关于以专案方式认许有关人士的命令之前,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幷取得证明书。行政长官将在证明书认定该人就该案件,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如果法院收到行政长官证明书,而证明书认定有关人士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和不利于国家安全,法院则不得认许该人为大律师。

  律政司表示,为免生疑问,建议订明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安罪行相关的案件,以及与根据香港国安法或者其他法律为维护国安而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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