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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暴立法 建议扩大被害主体范围

中评社北京7月9日电/据新京报报导,继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之后,国家网信办于7月7日正式公布了《反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立法,全面开启了对网络暴力…

中评社北京7月9日电/据新京报报导,继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之后,国家网信办于7月7日正式公布了《反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立法,全面开启了对网络暴力的依法治理之路,也为未来可能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网络暴力”本是特殊网络传播学现象,不属于专业法律术语,在两高一部反网暴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专门对其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对网络暴力特征和性质首次进行了明确,在性质上将网暴信息纳入“违法和不良信息”范畴。

  这就使得涉及网暴信息的性质,可以转致至《网络安全法》第12条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明确了意见稿的立法基础,也为治理网暴装上了“牙齿”。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暴受害主体定义为“个人”略显局限。

  因为,类似于红发女生、网红“管管”等被网暴的自然人作为受害者是主要对象,但实践中,一些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也经常遭受到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攻击。

  因此,建议意见稿将被害主体范围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更为合适。

  本次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网络全生态的治理,不仅包括网暴信息的首发者、多发者、组织者和煽动者等主体,还包括评论跟帖、社区板块群组、短视频直播和营销号等主体、场景和应用,主要立法抓手在于加强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这种立法理念是值得称赞的,在网暴信息的不同场景做到守土有责,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以全生态的模式对网暴信息进行治理。当然,不同主体和不同场景的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这一点,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出台的司法解释,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即便是自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也可能转化成公诉罪,还可能引发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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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CRNT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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