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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是法治应有之义

中评社香港8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导,早前,有本港媒体引述消息称,警方国安处已针对“国殇之柱”创作者、丹麦艺术家高志活制定拘捕行动,并考虑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有关案件交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

中评社香港8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导,早前,有本港媒体引述消息称,警方国安处已针对“国殇之柱”创作者、丹麦艺术家高志活制定拘捕行动,并考虑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有关案件交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再移交内地审讯。高志活也于本月11日向特区政府、保安局及警务处官员发信,要求澄清是否会向他提出检控、是否曾计划或已发出逮捕令等,并于本月16日公开信件。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回应有关事件时表示,警方是否作出拘捕行动会看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强调不会评论个别案件。但如果有告密人写信给他,包括一些贼人,询问自己是否被通缉,自己前来会否被捕,他都不会回答或告诉贼人对方将会被捕。而由于“国殇之柱”和其他案件有关,其处理方法会和其他所有证物一样,首先需等待案件完结,案件完结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案已经引起诸多评论,笔者针对一些负面观点进行评析,以正视听。

作品触犯法律就要面临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国殇之柱”早于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制作完成,警方现在“针对”高志活是借该物品大做文章。言下之意,香港国安法不溯及既往,即便有关物品触犯该法,也不能定罪。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因此,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与内地《刑法》是一脉相承的。

  内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典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香港回归后,《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煽动罪的条文继续有效。所以,只要高志活的作品触犯有关法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区别的只是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再者,警方国安处是今年5月持法庭手令采取搜查行动,在元朗区检取一件与一宗“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有关的证物,据瞭解证物为“国殇之柱”。国安处显然是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的搜查行动。也就是说,如果“国殇之柱”可以作为他人构成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则该证据的原作者也应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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