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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房的宁波人注意,省里发文: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将确权发证!

农村有房的宁波人注意重磅消息来了!近日,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发布通知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超面积、证明不齐的到底怎么处理?往下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1982.2.13前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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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有房的宁波人注意

重磅消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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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发布通知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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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

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超面积、证明不齐的到底怎么处理?

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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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1982.2.13前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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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13至1993.11.1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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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1至2014.3.27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村宅基地房可以抵债吗,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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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后

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如何规范?

1、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 *** (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严格统一权利主体

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农村宅基地房可以抵债吗,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3、严格规范登记行为

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最后,各地还将在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同时,切实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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