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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国函〔2021〕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报送《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12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1〕1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

(2021—2025年)的批复

国函〔2021〕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报送《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江苏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塑造滨海城乡特色风貌,着力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着力完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着力培育双向开放新优势,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拓展新空间、展现新作为。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在有关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江苏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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