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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新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泰银保监复〔2023〕33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张新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鲁阳光产险〔2023〕30号)收悉。经审查,张新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自收…

泰银保监复〔2023〕3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张新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鲁阳光产险〔2023〕30号)收悉。经审查,张新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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