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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等违法行为,阳光财险合计被罚518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及其广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梅州、韶关、德州、日照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共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518万元。 阳光财险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及…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及其广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梅州、韶关、德州、日照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共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518万元。

 

阳光财险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对阳光财险罚款130万元;对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等6家分支机构分别罚款50万元。

 

在落实“双罚制”方面,时任阳光财险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靳守林、时任阳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沈骑龙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肖广森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就分支机构高管来看,时任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李钦、时任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段卫平、时任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新平、时任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庞强旭、时任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伟、时任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锋等6人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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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罚决字〔2023〕2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

二、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

三、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

四、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

五、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

六、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

七、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

八、靳守林(时任阳光财险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九、沈骑龙(时任阳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助理)

十、肖广森(时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十一、李钦(时任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十二、段卫平(时任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十三、张新平(时任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十四、庞强旭(时任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十五、王伟(时任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十六、王锋(时任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三、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

四、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阳光财险罚款130万元

二、对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

三、对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

四、对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五、对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六、对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七、对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八、对靳守林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九、对沈骑龙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对肖广森警告并罚款8万元

十一、对李钦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二、对段卫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三、对张新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四、对庞强旭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五、对王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六、对王锋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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