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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向“卑劣人员”宣战 律师:公开挑衅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对利用非法手段,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索要不当利益的宵小鼠辈,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迎头痛击,坚决维护公司权益。”近日,一份落款为山东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向讹诈公司的卑劣…

“对利用非法手段,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索要不当利益的宵小鼠辈,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迎头痛击,坚决维护公司权益。”

近日,一份落款为山东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向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宣战的通知》在网络热传。

上述文件显示,“相关部门应千方百计,尽职尽责,举全公司之力,不惜一切代价,与唯利是图之辈拼死血战到底。”

文件还提到,“为维护社会和谐,坚决打压这种无良小人和不正之风,各板块单位人资部门都要增设‘卑劣人员从业跟踪岗’,专人负责”“人资部要会同法务部,对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进行从业跟踪,未来五年内,无论其逃窜几家企业,轮换几种行业,都要以集团名义发函,将其卑劣行径正告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人资、财务部门······其鼠窜到哪里,我们就把函发到哪里!务必使其无所遁形,人人喊打,身败名裂,自食其果”。

据上游新闻报道,3月10日,注册地在山东省德州市的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接线男士称文件属实。山东省德州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科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公司内部文件,现在看不出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如果该公司按照这份文件内容实施了相关举措,损害到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受害者可凭掌握到的相关证据向当地监察部门举报。”

公司被曝存在招聘歧视的情况屡有媒体报道,但以公司名义发布带有“宵小鼠辈”等语句的“宣战通知”则是极为少见,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通知》至少有四个不合适的方面。

一、将主张权利的员工称之为“宵小鼠辈”、“卑劣人员”,甚至威胁要“坚决迎头痛击”,这种语言和态度显然缺乏对员工的基本尊重。

二、将员工的仲裁和诉讼称之为讹诈,用威胁的词语对待员工,涉嫌构成侮辱侵权。员工向公司主张权利,无论是否合理,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公司不应威胁员工。

三、公司在发生仲裁或诉讼后要求人资和法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做法不合适。劳动纠纷产生原因很多,不一定是人资和法务的责任,比如公司战略的调整、生产经营的需要、战术性的裁员等等,这些都不是人资和法务所能决定的,即使是人资和法务的原因导致的,也涉及到责任大小的问题,所以一概而论要求人资和法务承担责任也是不合适的。

四、向离职员工新就业单位发函泄露隐私,这种做法不合适。这种歧视和报复的做法既可能涉及侵犯员工个人隐私,严重时还会构成名誉侵权,还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就业的权利,法律风险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该《通知》第一条强调工资、社保和福利按规定执行,说明公司并非是不依法、任性胡来的单位。虽然不知道公司背后的具体情况,但想提醒一下该公司,想要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尊法守法是前提,有效沟通是关键,合理薪酬是保证,和谐关系是根本。大怒之下更需冷静,冲动之中更需理智,不要在气头上作决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黄君筱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公司将利用正常手段提起仲裁、诉讼方式维权的员工称之为“宵小鼠辈”、“卑劣人员”,该行为本身就是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侵犯他人名誉权,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到了追究侵权者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公司将管理不善的责任推到具体经办员工身上,并采用设立所谓的‘卑劣人员从业跟踪岗’的方式来事后追究相关员工责任。即“在5年内,无论离职员工“逃窜”到几家企业,轮换几种行业,都要以集团名义发函,将其卑劣行径正告其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人资、财务,其“鼠窜”到哪里,我们就把函发到哪里,务必使其无所遁形,人人喊打,身败名裂,自食其果”。公司的这种行为极容易使员工丢失工作,涉嫌侵犯了员工的平等就业权。而从文件内容上看,这无疑也是对离职或者有意离职员工的一种威胁和恐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员工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则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企业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维权行为不能跑偏。作为一家大型企业,更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培训,强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而不是向文中企业一样,公开向“卑劣人员”宣战,公开挑衅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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