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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2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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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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