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策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9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1〕10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0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

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头条在线-头条新闻网立场。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
头条新闻网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包含文章,图片,视频等资源归属于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gridf@126.com处理。紧急处理联系电话:15144810328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