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公告
巨星农牧: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星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22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en…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22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巨星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4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25 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63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 100,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发行数量 1,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00 元/张,期限 6 年,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25%、第六年 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28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巨星转债”,债券代码“113648”。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巨星转债”自2022年10月3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5.24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巨星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1 i I :指年利息额; B1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 :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发行首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巨星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25 日 可转债兑息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巨星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8 号 C5 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205026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联系人:孙勇、阚道平 联系电话:028-86150039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头条在线-头条新闻网立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