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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28135      …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洽洽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年 10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 10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97 号”文核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1,3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40 亿元。   根据《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洽洽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洽洽转债”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出具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3771 号),确定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洽洽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洽洽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0月 19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00%,本次付息每 10 张“洽洽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对于持有“洽洽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元;对于持有“洽洽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对于持有“洽洽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洽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洽洽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0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咨询电话:0551-62227008传   真:0551-62586500-7040八、备查文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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