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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 “23中交01”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21债券代码:149610       …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21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交 01”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凡在 2024年 3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 3 月 1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发行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23 中交 01”、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48208)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将期满 1年。根据本公司“23 中交 0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债券(第一期)。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23 中交 01”的票面利率为 4.40%,每手“23 中交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5.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4.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3 月 1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 中交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9 号财富大厦 B 座 9 楼  邮编:401120  联系人:田玉利、王婷  咨询电话:023-67530016  传真:023-67530016  八、相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联系人:张昕艺  联系电话:010-85556994  传真:010-85556405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梁一霞邮政编码:518038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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