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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第二期)

股票简称:湖南白银                     股票代码:002716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e…

股票简称:湖南白银                     股票代码:002716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第二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 亿元。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 2 年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5%。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2014]084 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发行人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2015 年 5 月 28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8 日、2018年 6 月 12 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AA。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19]92 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 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4 金贵债”信用等级至 AA-。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至 AA-。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踪评级,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下调至 C,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下调至 C。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C,同时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C。跟踪评级。2021 年 6 月 8 日,东方金诚收到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终止跟踪评级服务的函》,称公司正在依法高效地执行《重整计划》,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完成兑付 182 人,总人数兑付比重为 79.83%,总金额兑付比重为 81.13%。其余未完成兑付的投资者,主要系部分债权人需要补充申报材料以及一些个人投资者联系不上导致。基于上述原因,发行人向东方金诚提出终止评级,不再履行信用评级委托协议项下提供评级相关材料等义务。鉴于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东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发行人主体及“14 金贵债”债项评级。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为“14 金贵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的保证期间为“14 金贵债”到期日(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及/或展期后之到期日)起两年,并于 2021 年 11月 3 日失效。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债券应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兑付,因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 2019 年 11月 4 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 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实质违约。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发行人重整程序,发行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4 金贵债”持有人的权益将按照经郴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兑付(兑息)工作。二《民事裁定书》,确认发行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 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  原告: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咨询顾问费人民币 13,509,433.96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附表,截至 2023年 12 月 17 日,逾期利息损失合计暂计为人民币 3,117,919.69 元,自 2023 年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暂计金额为 16,627,353.65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发行人司法重整成功,是各级政府、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所有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支持下取得的成果。中金嘉禾在司法重整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工作,但无可量化其工作成果。发行人对全额支付顾问费用存在异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中金嘉禾以诉讼方式解决咨询合同纠纷。”  本次诉讼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 0106 民初 31402 号〕,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16,627,353.65 元,发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元)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580******027            基本户       841,729.24中国工商银行北湖支行      191************1159     一般户     16,627,353.65交通银行郴州分行        437***************362   一般户     14,171,036.26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元)              合计金额(元)                 31,640,119.1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06 民初 31402 号〕中裁定“冻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6,627,353.65 元”,但本次诉讼实际涉及冻结资金为 31,640,119.15 元,为超额冻结,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申请超额冻结部分解除冻结,公司现正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并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1)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 31,640,119.1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账户中超过该冻结金额部分发行人仍可正常使用,发行人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人个别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  (3)公司将依法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情况变更前名称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                      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湖南省国资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优质矿山资产注入公司,公司变更名称的原因                      的铅、银精矿自给率大幅提高,白银产能将进一步提                      升,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更有利于突出公司的                      主营业务优势、与公司发展战略更加匹配,有助于提                      升公司形象和市场影响力名称变更的决定机构             股东大会名称变更的最终决定时间           2024 年 3 月 19 日办理完成工商登记的时间           2024 年 4 月 9 日办理工商登记的具体工商登记部门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已完成新的公章的刻印          是   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涉及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的名称、简称和代码的变更。   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署新的法律文件。公司将按照原债券发行条款和条件继续合规履行信息披露、兑付兑息等义务。   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贰拾陆亿玖仟壹佰叁拾贰万柒仟柒佰贰拾玖元整,公司名称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 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INDUSTRY CO., LTD.”变更为“HUNAN SILVER CO., LTD.”,公司证券简称由“金贵银业”变更为“湖南白银”,英文简称由“JINGUI SILVER”变更为“HUNANSILVER”。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 年第二期)》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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