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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演员、经纪人学法,娱乐圈违法犯罪就能减少?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近日,娱乐圈又迎来一重磅指示。2023年1月10日,《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人才规划”)发布。通知中最吸引人的内容,可能莫过于…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近日,娱乐圈又迎来一重磅指示。

2023年1月10日,《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人才规划”)发布。通知中最吸引人的内容,可能莫过于提出了要对娱乐圈人士展开“常态化、长效化法律培训”——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文艺观教育,健全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经纪人等文艺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以文艺业务骨干培训项目为主要抓手,常态化、长效化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笔者无意否定本规划的良好初衷,只是作为一位在文化产业扎根了还算长时间的法律人,笔者认为,似乎有足够的必要性,对“十四五人才规划”中,对娱乐圈人士进行“常态化、长效化法律培训”的规定进行讨论,探究其实然意义,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受训对象”未界定

对娱乐圈人士进行“常态化、长效化法律培训”的相关条款就上文提及内容中的几十个字而已,而在该条款中,对于谁是“法律法规培训”的对象,表述有些含混不清。

该规定称,接受常态化、长效化培训的对象,乃是“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经纪人等文艺从业人员”。

然而问题在于,与公务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警察(除《公务员法》外,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师(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职业不同,谁是所谓的“导演、编剧、制片人、演员、经纪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中,均难以确定。

例如:

临时号召的群众演员,一边打着工一边赶着场拍戏的“横漂”们,算不算是“演员”?一名在虚拟作品中扮演自己的个人算不算是“演员”?

对于抑制娱乐圈违法犯罪,笔者依据自身经验,始终坚持,监督远比培训重要,与其将大量成本投入完全仰仗被培训人自觉不自觉的“法律法规培训”,还不如将同样的成本用于加强对娱乐圈人士的监管监督和治理完善上。即,与其“授人以渔”,不如“请人打渔”。

相关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娱乐圈人士的监管监督,如可参考市场监督部门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年报一样,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娱乐圈人士及其企业提交必须填写特定内容的合规年报,由广电总局予以审核;

对审核中认定存在较大风险违规乃至违法犯罪的娱乐圈人士及其企业,广电总局可效仿存在于体育行业多年的兴奋剂检查规定,对该等企业进行随时的、突然的“飞行检查”;

应对娱乐圈人士及其企业提出更严格的合规人力需求,如超过一定规模或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娱乐圈人士及其企业,必须配备法务/合规岗位,相应的岗位负责人须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等。

净化娱乐圈生态,固然既需雷霆重击,也离不开春风化雨,但若财力、人力、物力相对有限,更希望能“好钢用在刀刃上”,以更小的成本切实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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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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