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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死亡事件警方一定要立案吗?律师:若自杀,不立案

高中生胡鑫宇的遗体被人发现在致远中学附近的金鸡山后,据红星新闻报道,胡鑫宇母亲李女士回忆,家人告诉她胡鑫宇遗体在一个储粮仓库里被找到,用鞋带“上吊”着。李女士说,她看到孩子时,遗体已腐坏,几乎是“骸骨…

高中生胡鑫宇的遗体被人发现在致远中学附近的金鸡山后,据红星新闻报道,胡鑫宇母亲李女士回忆,家人告诉她胡鑫宇遗体在一个储粮仓库里被找到,用鞋带“上吊”着。

李女士说,她看到孩子时,遗体已腐坏,几乎是“骸骨”,头颅形状勉强能看出是胡鑫宇。身上只穿着一件外套,看起来前后是反着穿的。

有其他家属称,发现遗体的附近他们反复找过多次,但仓库里面没有进去过。

另据财新报道,李女士称,胡鑫宇在金鸡山区域一粮库大院内被发现,此前家人去过此区域,由于进去该单位大院需申请、审批,只进去寻找过一次。民间救援队及警察也进去寻找过,多次搜寻均未发现胡鑫宇。此次胡鑫宇尸体在该粮库围墙边的树林里被发现,围墙内外均有树。

正观新闻报道显示,知情人士透露,胡鑫宇被发现于该粮仓内围墙边上,粮仓管理员寻找所养的鸡时发现胡鑫宇遗体,缢吊绳索为鞋带。当地居民表示,厂房外附近树林救援队曾多次搜索。

胡鑫宇于2022年10月14日在上饶铅山县致远中学失踪,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上游新闻2022年11月20日报道显示,几天前,胡鑫宇家属要求代理律师撰写控告信《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请求刑事立案侦查》,请求铅山县公安局立即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请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立案监督;请求上饶市公安局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督查,必要时指定异地公安管辖。

据中国网2022年11月23日报道,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就“是否立案”回应道:“你所了解的立案程序和我们的立案程序并不一致。是否立案还要根据警方的调查进度决定。”

此后,胡鑫宇家属仍恳请立案。2023年1月7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布《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其中提到,经全面细致调查,目前未发现胡鑫宇被侵害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未立为刑事案件。

失踪106天后,胡鑫宇的遗体被警方证实发现于学校附近。2023年1月29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布警情通报称,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

通报提到,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鑫宇。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已邀请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到现场参与勘验。

铅山县检察院称,检察机关已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江西铅山县县长未小刚表示,工作专班正在持续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办案规范处理遗体、家属情绪安抚等工作。

据九派新闻报道,家属目前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能否通过还需要由警方决定。判断胡鑫宇是否自缢还需勘验,此前,之所以没有立案,是因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胡鑫宇被害。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法度law”:胡鑫宇失踪多日,警方一直不立案,是否符合规定,这在实践中有争议,有不同的理解。发现家人失踪了,去报警,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警回执,一般会受理,但受理不等于立案。

至于是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还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管辖权等,再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经过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本事件中,警方称,胡鑫宇就读致远中学后,多科测试成绩在班级排名中下,本人曾向老师同学表示学习吃力、压力大,注意力难以集中,存在睡眠问题、休息不好,想回家。胡鑫宇曾多次在书本、笔记本上写下了失眠、失落、想回家等文字内容。公安机关认为胡鑫宇或有厌学情绪。换句话说,胡鑫宇有可能是自杀身亡,这也就导致警方迟迟没有刑事立案。

警方在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确定死者系胡某宇,要查清是否为自杀。如果是非正常死亡,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书,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胡鑫宇确实为离家出走、自杀身亡,那么家属节哀顺变,需要慢慢接受现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并不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就一定会立案侦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接受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要追究刑责的,经过批准会立案。而没有犯罪事实、犯罪轻微不需要追责的,经过批准不予立案。

但是不立案的,公安机关要制作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到控告人手里。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也就是得出了胡鑫宇死亡一事并非刑事案件的结论,自然也就决定不予立案。家属不服的,可以在向本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还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家属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胡鑫宇如果是被他杀的“非正常死亡”,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赔偿。此外,被害人近亲属还有权委托律师,在对法院判决、裁定等不服的情况下,行使申诉权。

综合自红星新闻、财新、正观新闻、上游新闻、中国网、澎湃新闻、九派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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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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