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社会 立案、异地侦查、家属权利救济,律师:胡鑫宇之死的法律分析

立案、异地侦查、家属权利救济,律师:胡鑫宇之死的法律分析

胡鑫宇自失踪后持续引发关注。2023年1月29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1月28日,遗体被发现。1月29日,经DNA鉴定,确定为胡鑫宇。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悲痛之余,…

胡鑫宇自失踪后持续引发关注。2023年1月29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1月28日,遗体被发现。1月29日,经DNA鉴定,确定为胡鑫宇。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悲痛之余,更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一些分析。

铅山县公安局再不立案 更待何时?

1、公安机关在发现尸体前不予立案,有法可言,尚能理解。公安机关对于刑事立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程》中,要求应当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说,要想刑事立案,必须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的管辖三个要件。否则,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则不予立案。

可以看出,能否立案的核心就是是否有犯罪事实,简单解读一下:第一,该处讲的是刑事立案,“有犯罪事实”,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涉及到治安违法或者民事侵权,经济纠纷的则不属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刑事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式开始,此后侦查机关将会采取一系列侦查行为,更可能会采取限制有关人员权利的强制措施行为。因此,刑事立案是慎之又慎的工作,不放纵嫌疑人,也不能冤枉一个人。

2、公安机关在胡鑫宇失踪3个月时应当立案,在发现尸体后,或者在尸体做初步检查后,仍不立案,既不符法,也不服众。

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据报道,1月30日,胡鑫宇家属称,遗体在学校后山粮仓找到(后有报道称,粮仓是特殊单位,通报无法写明,该消息尚未得到官方证实),用鞋带“上吊”着,衣服前后反着穿,遗体已经腐败,几乎是“骸骨”,同时,还透露几个细节,录音笔并非是在胡鑫宇身上,而是挂在墙上(一说是墙洞),双脚与地面平行,该区域救援队曾经多次搜索过,现遗体已经尸检完毕。

我认为,尸体的出现,综合现场的一些信息,可以刑事立案了。首先,缢吊是一种遗体存在的状态,缢吊不等于是自杀,现在尸体已经检查完毕,可以得出初步结论。法医说,一条鞋带不可能悬吊一百多斤多日,如果是自缢,脚尖会冲地,若是死后挂上去的,脚掌则会与地面平行等,这些指向算不算是存在犯罪事实呢?

其次,案发现场众说纷纭,无论是树林,还是粮仓,一个15周岁的中学生选择自缢,这是需要多大的勇气,需要承受多大的疼痛,又是多想离开这个世界呢?若胡鑫宇家属所说是真的,该区域搜索过,那意味着,胡鑫宇须准确知道搜索时间,然后躲过去,再自杀。

若粮仓工作人员所说属实,他们每天都有十多人正常工作,虽未发现遗体,但没闻到气味吗?若校方所说属实,曾经协助家属和救援队进粮仓搜索,但是忽略尸体所在地,难道胡鑫宇的尸体当时还不在,或还没有气味?以上三种情况,有可能发生,但匪夷所思。

面对“网络全民破案”,我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立案,进行刑事侦查,一来可以把案件纳入司法程序中,减少社会上一些谣言和风波,二来即使后来尸检或者录音鉴定出来后,认定是自杀,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撤案。这样合法合理的做法,我想在事实面前,胡鑫宇家属、广大网友不会胡搅蛮缠,不会认为侦查机关能力不足等,反而会认为侦查机关敢于作为,敢于担当。

3、依照现行法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家属,只有在案件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后,方可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向检察院提交手续介入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但被害人及家属则需要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方可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也就是在整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环节,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委托律师真正介入案件。胡鑫宇案件中,曾有多位律师介入,接受委托,也只是充当军师的角色,为胡鑫宇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书写,沟通或者见证或在网上声援一下,但不能接受委托代为刑事立案等等。

胡鑫宇家属申请的异地侦查难度系数巨大

知情律师称,胡鑫宇家属在发现遗体后,要求暂不火化,积极申请异地公安侦查。我理解家属的心情,认为有法律依据,也有先前的案例,同时也是顺应民意。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来说,应有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但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什么才是情况特殊的案件呢?一般是指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胡鑫宇案件算是情况特殊吗?我个人认为,胡鑫宇系一名15周岁的高中生,其关系到未成年到安全问题,关系到学校到教育管理问题, 更关系到千家万户个家庭,该事件整整经历了106天,甚至还会有更长时间的发酵,参与讨论的网民不计其数,热搜更是上了无数次,全国人民对此的关注不亚于唐山打人事件,现在案情又扑朔迷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胡鑫宇失踪、死亡已是揪心之事,《警情通报》中提到的遗体发现位置和家属所称位置不一,家属及网友已经对当地的公安不信任了,希望通过异地侦查,超脱一些,在没有干涉的情况下,查明事实的真相。我觉得也是有情可原。

但也有阻力存在,我想至少有两点。第一,2023年1月2日通报中提到,成立了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公安专案组,也就是说,胡鑫宇事件的调查结论,已经是三级政府得出的结论了,指定到上饶市的其它县,或者江西省的其它市,意义不大。若是跨省的异地侦查,则需要国务院的指定或者公安部直接督办,又不恰当。其次,胡鑫宇事件中,铅山县公安局或者相关部门在处理中,存在徇私枉法吗?除了一些扑风捉影,并没有真凭实据。那么铅山县的相关部门会同意异地吗?不会,如果移送了,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还能说得清吗?

胡鑫宇家属的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虽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但根据现有的情况,我想胡鑫宇的死亡无非两种结果,自杀或他杀。

经过全面的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等,若最终认定胡鑫宇为自杀,且胡鑫宇的家属也认可该结果,则排除刑事及治安案件,转化为民事案件。胡鑫宇为15周岁的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学期间走失。而据了解致远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上学期间不能随意进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显然存在过错。有人提到,胡鑫宇在学习中,表示学习吃力,压力大,在笔记本上写失眠、失落,上课低着头,发呆等等,有可能是自己抑郁,私自离校自杀,难道这不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吗?这些并不能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

若胡鑫宇家属不认可胡鑫宇为自杀的结果。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我想胡鑫宇的家属能做的就是,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还是前述的结果,希望胡鑫宇家属能够接受,日子还长,生活还得继续。如果重新鉴定认定为他杀,则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若最后认定胡鑫宇为他杀,则是非常明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即可,作为被害人的家属在犯罪嫌疑人抓到后,可以与其协商赔偿及谅解的事情,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为家属,也有权利放弃民事赔偿部分,要求法院依法严惩。这种情况下,能否免除学校的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学校在教育或者管理上未尽到责任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此时的责任就是补充责任了。

一个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是难以接受的,我们希望侦查机关能够及早查明案件的事实,告慰死者,安慰生者,以正视听,平息风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头条在线-头条新闻网立场。
上一篇老夫妻获690万“拆迁补偿款”,3年后被开发商报警敲诈获刑5年全额退赔,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下一篇 各地“新春第一会”!内容上有哪些亮点?
头条新闻网

来源: 法度Law

本文来源于法度Law。包含文章,图片,视频等资源归属于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gridf@126.com处理。紧急处理联系电话:15144810328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