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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为什么队长反对罗翔的“无罪不罚”?

\n 昨天,队长写了一篇题为《为什么队长反对全面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文章。今天,这个话题因罗翔教授所提出的新观点,再次引爆了舆论,冲上了热搜。他的观点是:“无罪不罚。”言外之意就是,支持取消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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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队长写了一篇题为《为什么队长反对全面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文章。今天,这个话题因罗翔教授所提出的新观点,再次引爆了舆论,冲上了热搜。

他的观点是:“无罪不罚。”言外之意就是,支持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

罗翔是一名网红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在B站粉丝数量就超过了2300万。罗翔教授的走红,并非因为他在法学上的专业授道,而是因为他在法考中的娱乐式教学,用一系列的法考段子走红于网络。

队长不是学法律的,在法学的专业性上,必然是比不了罗翔教授的。罗翔教授所提的“无罪不罚”的理念,在司法上无疑是准确的,是最基本的原则。这是司法存在的根基。如果一个人无罪也能受罚,那么,保护公民的法律就会变成一部可以对任何人进行打击的流氓法。

可是,“无罪不罚”不能成为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理由。

我们必须清楚,对罪犯子女实施考公限制,它本来就不是司法的范畴,它最多只能算是一种行政规定。既然它不是一条法律,那么,“无罪不罚”的司法原则就不能成为行政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定义“无罪不罚”时,我们不能偷换概念,不能扩大法律的范畴。这不是法律的边界,这是政府实施的行政规定。

我们讲法律,法律最大的作用是打击犯罪。那么,队长要问一下了:“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是否违法?哪条法律规定,不可以限制罪犯子女考公?”

政府雇佣公务员在本质上,是一个招聘行为。任何一个单位,一家企业都有权在法律的框架以内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筛选。比如招募篮球运动员,俱乐部不要1米6以下的,除非特别优秀,这违法了吗?再比如招聘工厂员工,不要86年以上的,这违法了吗?

如果这些都不违法,那么,政府、军队、公检法单位,有没有权力不招募罪犯子女呢?这顶多叫职业筛选,而不能叫“无罪受罚”。那些86年以上失业的,那些35岁以上被裁员的,他们犯罪了吗?为什么他们要遭遇职业生涯中的不公平对待?

“无罪不罚”的前提是,你没有犯罪,却遭受到了法律的打击。

可是,在限制罪犯子女考公这个过程中,罪犯子女遭到法律打击了吗?没有啊。这只是行政规定,是政审不合格,这个事不在法律的范畴以内。

政审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罪犯子女既没有受到司法审判,也没有遭到行政拘留,只是公务员队伍拒绝招募他们,怎么能叫“无罪受罚”呢?这既是行政行为,也是市场行为。

在行政行为上来看,政府有权拒绝招录罪犯子女。在市场行为上来看,每年考公的人数百万,政府不缺人才,优中选优,当然优先选择家世清白,无案底的后备人才。考公的人越多,政府的选择权越大,凭什么剥夺政府对人才的选择权?

因此,队长认为,罗翔教授所提出的“无罪不罚”理念,是基于司法的判断。但是,“限制罪犯子女考公”是行政范畴。在行政上,这是合理且合法的。我们设立法律,是规范道德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让我们去做圣母。

要是我们基于“无罪不罚”的司法理念,去取消罪犯子女考公的行政限制,这是典型的“司法干预行政”,完全背离了行政与司法相互独立的原则。它会带来什么后果?

这意味着,贪官的子女可以进反贪局,毒贩的子女可以进缉毒局,间谍的子女可以进国安局,汉奸的子女可以参加解放军......

那么,是不是曲婉婷可以重回东北,考入东北公检法队伍,为她的“英雄母亲”洗白平反?东北人民能答应贪官子女从政吗?云南人民能答应毒贩子女从警吗?广东人民能答应黑恶势力头目的子女进城管局吗?

我支持罗翔老师所提的“无罪不罚”的司法原则,但不支持将“无罪不罚”的司法原则,扩大到行政规定的范畴。

用“无罪不罚”的司法原则去推翻“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行政规定,这是偷换概念。

法律告诉我们做人的底线,劝人弃恶从善,不是让我们去做圣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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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队长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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