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yxtlavi
「这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你有责任一定要告诉你太太。」
吧嗒一声,电话再次挂断了,对面只剩下空洞的「嘟——嘟——」声音。
这是婚检医生李慰玲第十次打电话给这位男士了。在婚检中,这位男士查出了 HIV 阳性,李慰玲第一时间给他打电话告知,没想到的是对方早就知道了;而意料之中的,是他压根没打算和妻子说。
「既然妻子和他一起来婚检了,就说明她早就有点怀疑。获知真相对她来说很重要。」这样想着,李慰玲又拨打了第十一次电话。
「婚检时查出 HIV,我追踪了他三个月」
「不能将检查结果直接告知患者伴侣」是几乎所有婚检医生都知道的事实。「我们每一年都有相关法律培训,医院会教导我们如何保护自己。」来自广东某三甲医院的吕言表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要求,「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也就是说,即便是对方检查出传染病,医生也不能直接告知其伴侣,只能通知本人。婚检原本的意义就是确认两人的身体状况,再走入人生下一个阶段,如果不能告知伴侣,婚检的意义似乎就流逝了。
对此,李慰玲选择的是「循循善诱」,引导患者主动和伴侣说。
「基本一天需要打 20 多个电话。」李慰玲表示,「所有检查出传染病或需要暂缓结婚的,我都会打电话回去,告诉对方暂停性生活、不要急着结婚,先好好治疗。」接电话的大半患者都不愿告知对方病情,李慰玲会先分辨对方是不了解病情、还是担心影响和伴侣的关系。
以衣原体感染为例,李慰玲会特别强调这是一种「互相感染」的疾病,那么患者往往就会配合治疗。「如果是较为严重的传染病,我会叫他们回来,当面再给他们讲解一下。」
某医院(非吕言所在医院)妇科门诊写着「男士止步」 图:视觉中国
吕言对原则的恪守,即便面对自己的朋友也无二。吕言一位男性朋友和他的妻子来他所在医院检查,最终朋友的妻子检查出梅毒阳性,且为近期感染,而朋友则为阴性。至今,吕言都没有告诉过朋友这件事。
「当时有很长时间的思想挣扎,但我知道不能说。」他只把结果告诉了朋友妻子一个人。经过抗生素治疗,她后来转阴了。
在吕言眼里,保护患者的隐私是为了获得信任,而信任是治疗的基础。「这也是对医生的保护。」吕言说。
在婚检中,如何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直争论不止。婚检的结果只对当事人本人披露,希望与之缔结婚姻的人却无法了解到他(她)的健康状况,也因此为人诟病。
在 2003 年之前,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需要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将不予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能一目了然对方的身体状况,这也是近期有人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原因。2019 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冯琪雅建议全国性地恢复强制婚检,以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2]
图:有网友认为,为了家庭考虑,婚检结果有必要告知对方
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地,婚检采取自愿的形式,结果只有被检查者和医生知道,与是否登记无关,任何人无权干涉。[3]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婚检已成为国民习俗,准备生育时日本夫妻往往还会再次主动来体检;在俄罗斯,虽然实行自愿婚检,但如果一方向配偶隐瞒艾滋病并传染给对方,最长可被判处 5 年监禁。[3]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曾表示,个人间的结婚并非私事,而是关系到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人口战略的国之大事,因此建议传染病人在未治愈前,应禁止结婚。[2]《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图:《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相反,更支持保护隐私权的学者则提出,《婚检保健医师职责》已明确规定「对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隐私权理应高于知情权。[4]而在两者之间,也有人提出更中庸的看法: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并不是一直都存在的,只有当保护一方的隐私权会直接侵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时,隐私权才应当让步。[5]
两种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让步、什么情况下应该告知、又该怎么告知,是医生们正在反复练习的事情。临床没有真正的教科书,每个医生的理解都不同。
在吕言眼中,「告知」应当仅限于当事人,作为医生,更应该提供给当事人医学上的指导;而在李慰玲眼中,更探一步是对夫妻双方的负责,也更对得起她的医生身份。
文中李慰玲、吕言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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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参考资料:
[1]沈芷伊,庞家善,林树荣,龙相霞,林西婷,马少娟.婚检HIV阳性人群干预效果分析[M].2014.
[2]徐国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M].2020.
[3]丁雪,衡驰,吕剑楠,赵君,陈永超,杨婷,宋莉,刘颖,王芳.国外婚前保健服务的经验与启示[M].2016.
[4]郑佚元,周颖.婚检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及选择[J].社会科学前沿,2022,11(4):1390-1395.
[5]孟梦.婚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D].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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