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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3-011债券代码:149089       …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3-011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 东信 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疫情防控债)2023 年兑付兑息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20 东信 S1”,债券代码为“149089”,本次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兑付本期债券 2022 年 4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31 日   最后交易日:2023 年 3 月 31 日   兑付兑息日:2023 年 4 月 3 日   债券摘牌日:2023 年 4 月 3 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债券简称:20 东信 S1,债券代码:149089。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本息金额为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相关规定办理。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任保证担保。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用于存放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和本次债券项下各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流动资金,主要包括数据科学云平台、大数据 SaaS 平台等,剩余部分拟全部用于其他公司日常生产活动的补充流动资金。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20 东信 S1”票面利率为 4.80%,每 10 张“20 东信 S1”(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48.00 元(含税),兑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 1,04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实际取得的兑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 1,038.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持有人每 10 张实际取得的兑付本金及利息为 1,048.00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等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 东信 S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本息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4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 7 层 101联系人:蔡璐联系电话:010-64392089传真:010-64398978邮政编码:100102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联系人:周旭泽联系电话:010-68104077 010-68104585传真:010-6810428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电话:0755-21899306传真:0755-25988133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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