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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 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股票简称:美联新材             股票代码:300586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

股票简称:美联新材             股票代码:300586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全流程生产体系,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在高分子复合着色材料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实施新能源战略,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为 4,191.60 万元、6,328.25 万元和 31,709.72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4,076.52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及 35.94%,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2020 年度、2021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135.69 万元、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美联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美联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美联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2)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总裁办公室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为 4,191.60 万元、6,328.25 万元和 31,709.72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4,076.52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美联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复合着色材料、氰化钠和三聚氯氰等精细化工产品、湿法隔膜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锂/钠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色母粒、三聚氯氰、电池湿法隔膜(基膜和涂覆膜)、普鲁士蓝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熔喷无纺布。色母粒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医用包装、家用电器等领域;三聚氯氰主要用于生产三嗪类农药、颜料、活性染料等;电池湿法隔膜和普鲁士蓝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主要应用于锂电池和钠电池等制造行业;熔喷无纺布广泛应用于卫生医疗材料、保暖材料、过滤材料、吸油材料等领域。公司是高分子复合着色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51,713.47 万元、188,076.68 万元和 239,850.65 万元,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91.60 万元、6,328.25 万元和 31,709.72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公告》。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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