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公告
青农商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52 转债代码:128129 …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52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8.00 元(含税)。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青农转债”的基本情况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下简称“联合资信”)对“青农转债”进行评级。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789 号),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拟公开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根据联合资信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5196 号),确定维持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维持“青农转债”(50 亿元)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4874 号),确定维持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维持“青农转债”(50 亿元)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4827 号),确定维持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维持“青农转债”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青农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票面利率为 0.80%,每 10 张“青农转债”(面值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 元;对于持有“青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行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 元;对于持有“青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8 月 2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青农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行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青农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咨询联系人:王先生 咨询电话:0532-66957765 传真电话:0532-66957780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头条在线-头条新闻网立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