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东方华银关于苏州科达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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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Building34, Hongqiao State Guest House,1591 Hongqiao Rd.,Shanghai,邮编:200336 P.C.: 200336电话:+86 21 68769686 Tel :+86 21 68769686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致: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科达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劵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劵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査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债劵持有人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科达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债券登记日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审查。公司债券数量为 174,940 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3.4%。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174,54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99.77%;反对票 4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23%;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经过监票、验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⒛23年 第一次 科达转债 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 V钅 年 r矽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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