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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0 号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审…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0 号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请予落实:   一、关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吕浩平、李佳凝、刘晓春致行动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到期后终止。2023 年 11 月,吕浩平与李佳凝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由吕浩平、李佳凝变更为吕浩平。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卓世合伙控制权变更及其合伙人离婚等事项,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本次发行的影响,相关合伙主体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及申请文件(上会稿)。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落实意见函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01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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