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 国信证券关于寿仙谷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何质询和调查。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注册地址 层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保荐代表人 夏翔、张伟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571-8511530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896注册地址 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商城路 10 号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黄龙三路12号法定代表人 李明焱联系人 刘国芳联系电话 0579-8762228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11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内容 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 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 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2022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12 月 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2023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2023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现场检查内容包含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执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执行上述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39,8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2022 年 11 月,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 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集资金专户情况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2022 年 11 月,公司及子公司寿仙谷药业与浙江 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 情况 内容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等方 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会情况 议 7 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 6 次,涉及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关联交易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见、报送文件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寿仙谷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己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券因保荐业务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 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 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 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 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采取 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针对以上事 项,保荐人积极整改,对内规进行统 一修订完善,同时在操作层面针对各 项问题进行落实,并已向证监局递交 了整改总结报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前会持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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